3月18號那個靠著一支筆瀟灑走天下的李敖走了,僅僅一周後,李敖的長女李文就高調宣佈:將爭奪遺產,就算要到5%我也開心,我就是不甘心!

 

10年未見的長女(私生女)李文在臉書發7點聲明,表示會打親子關係的訴訟爭取認祖歸宗,相關證明檔已準備好,還大方坦承就是要與小媽、同父異母弟弟、妹妹爭產,她說爸爸的財產不多,但小媽和其兒女都沒在賺錢,“我就是不甘心,就算要到5%財產我也開心”。

李文提親子訴訟的同時,也向後媽、同父異母的弟妹喊話,要求看遺囑“至少我要知道爸爸要給我小文多少錢”,如果是0,李文則表示:“那我就要吵。”

 

或許,狂傲一生的李敖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離世後,家人會上演如此風波!

 

儘管是親生女兒,但是李敖似乎對李文不太上心。李文自幼跟著母親長大,後來在臺北和美國兩地長大,深受中西文化的薰陶。還獲得了紐約大學學士學位,又獲得了哥倫比亞大學教育學碩士學位等,還同時是作家和英語教授,然而李文跟李敖的父女情似乎非常淡薄,尤其是李敖的兒子出生後,李文見到父親時只有在奶奶家才有機會。而李敖去世後,李文發文表示,父女倆有十年未見了。

 

李文表示爸爸過世前,也希望兩人別再見面,她認為父親應是為了現在的家庭才有所顧慮,就連她現人在臺北,也沒見到對方最後一面。並稱父女倆其實本來就少見面,只剩血緣關係。

 

 

那麼,按照相關法律,李文有沒有權利爭奪遺產呢?

 

 

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本法另有規定,係指繼承人為限定繼承繼承權之拋棄,除非繼承人已進行上揭程序外,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不包括之),即當然的歸屬於繼承人所有,繼承人無庸為任何之表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即繼承人得繼承遺產之法定比例),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換言之,李敖的遺產將由去世時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案人數比例平均分配之。此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必是李敖去世時之配偶所生,因此李文只要證明自己是李敖之親生子女,依法當然有遺產繼承權。

當然在訴訟時,李文所訴訟之對象即李敖去世時之配偶及同父異母之子女,該等人即使在報章媒體均已認定李文是李敖之長女之情況下,也有可能會否認李文是李敖之親生子女,因此訴訟時即必須進行DNA親子關係鑑定或以其他方式佐證其父女關係。當然DNA鑑定在李敖已經去世的情況下,只能夠以與李敖具有血緣關係之人作為鑑定基礎,這代表需要李敖子女的毛髮,如果對方不是自願依法提供,以偷拔方式鑑定也未必會獲得訴訟上之支持。

 

也就是說,依照法律,她打這個官司爭產是完全可以的!

而李敖之遺囑對於繼承人李文財產分配之影響在於,李敖自己可以遺囑決定遺產分配比例,但繼承人仍受民法特留分規定保障,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簡單來說,李敖去世時留有遺孀及遺孀之兒子、女兒各一,加上李文,每人原本應繼分是四分之一,因此李文之特留分就是八分之一,即使李敖遺囑內並未留給李文財產,在假設李敖之繼承人確實為含李文在內之四個人,亦無其他特別情況下,李文至少有權領取李敖之遺產之八分之一。換言之,至少是12.5%,不會是5%這個數字。

 

或許,財富傳承確實是個技術活!哪怕已經立了遺囑!

 

 

大額保單在財富傳承上還具有以下明顯優勢:

1、具備保值功能:每一份保單均具有現金價值,表面上是交給保險公司,實質上是“儲蓄”在保險公司裡,它具備保值功能。

2、保證財富分配的確定性:對於保險來說,因為是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須依合同直接履行。傳統繼承則難以保證這一點,公證遺囑因為也是由人來進行公證,也可能造成糾紛。

3、財富長期安全,對後代影響小:對於突然擁有巨額財富的年輕人,是否可以按照我們最初的意願掌控財富,是否可以安全、長期持有財富?顯然並不容易,但對於保險來說,可由保險公司分期、分批給付受益金,保證財富長期安全。

4、稅費成本幾乎為零:即使現在遺產稅尚未開徵,遺產繼承過程中各項費用也並不低:請律師擬定遺囑的律師費用、公證遺囑本身的公證費用、最貴的繼承權公證費(占總資產額的2%)等。而通過保險進行財富傳承,在受益人領取財產時無需任何費用。

5、資產隔離、避債功效:法律規定:保險金不算作遺產,更不被列入償債資產,也就是說不能被強制抵債。

6、擁有良好保密性: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需要所有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在同一現場,而保險公司讓受益人接受財產時,只會通知受益人及監護人,不會通知其他任何人到現場。

7、保證時效性:傳統繼承方式時間長,從身故到葬禮,再到辦理繼承權公證以及過戶,一切順利至少也需半年。但保險公司理賠很快,僅需受益人、身份證、死亡證明就可以到保險公司領取財產。

 

基於以上7點優勢,企業主、高淨值人士要善用保險這一金融工具來保護資產。人身保險產品可以長達幾十年甚至終身,為人們提供從搖籃到天堂的全生命週期財富管理計畫,能夠有效熨平經濟週期波動的影響。

 

全世界的所有律師和專家都普遍認為遺囑、信託和人壽保險是財富傳承的主要工具。而其中最需要重視的就是人壽保險。

 

通過購買保險,資產可以按年金的方式分年給付下一代,一直從幼年持續到老年。這樣做一舉三得,既不必擔心財產在短時間內被揮霍一空,又能下一代們獨立生活的能力,還保證了他們有一定品質的生活。

 

保險是財富傳承的最佳工具

我們都知道,保險的四大功能:保障、保證、保全、保持,這四大功能是其它任何金融產品無法替代的,已成為全世界先進發達國家地區家庭理財的最重要選擇。

當財富面臨糾紛時,股票、債券、存款、房產等都有可能會被凍結,唯有人壽保單具有防火牆的功能;不被查封凍結,債權人也無權要求受益人以保險收益金來償還債務(具體情況請見法律分析)。這正是人壽保險投資與其它投資大不相同的地方。

 

另外按《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公司不容許解散,當一家保險公司因經營不善破產時,它所持的保單必須轉給其它保險公司或者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接管。

 

 

保險7大特性幫你守富傳富

1安全性:

☑ 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公司法》;

☑ 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 -《合同法》73條;

☑ 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保險法》23條;

☑ 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保險法》61條;

☑ 不需要納稅且不能隨意質押-《稅法》4條;

☑ 人壽保險公司不得破產解散-《保險法》85條。

2持續性:

人生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可能讓我們失去財富,從而影響到子女教育、養老、財富的傳承。所以可以在順利的時候拿出年收入的20%作為抵禦風險的資產。一方面不妨礙80%的資產繼續投資,另一方面20%的防禦性資產可以在不好的時候作為應急的資金來進行運轉。

3靈活性:

保險交費靈活,滿足不同年齡、收入群體的需求。保險資金並不會停滯在保單中毫無用處,保單還有貸款的功能,資本市場好的時候可以通過保單貸款出資金進行再投資,而保單收益不會受到影響。

4保障性:

保險是花小錢辦大事,它除了有儲蓄的功能外,還有應對風險的功能。當發生意外時,小錢買的保險帶來的是幾十倍甚至幾百倍的回報。

5確定性:

保險合同可以約定未來若干年乃至終身的利益,其他金融工具一般只能確定中短期利益,無法鎖定幾十年後的利益,比如銀行存款或國債,最多約定五年內的本息,股票、基金只反映歷史交易情況,無法預知未來。

6保密性:

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要把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叫到同一現場,而保險公司讓受益人接受財產時,只會通知受益人及監護人,不會通知其他任何人到現場。

7時效性:

傳統繼承的時間長,從身故到葬禮,再辦繼承權公證以及過戶,一切順利至少也要折騰半年。但保險公司理賠很快(受益人,身份證,死亡證明)就可以到保險公司領錢。

 

 

財富傳承最重要的特徵就是確定性,確定財富安全,確定財富升值,確定財富運用,確定財富分配,確定財富不受婚變和糾紛的影響,保險的功能正是把這些確定變成了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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