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全球規模最大也最完善的保險市場

在全球保險業中,美國的保險市場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也是全球保險業相對成熟的國家,大家應該知道,美國多數的法律是以保護消費者為制定法律的初衷,尤其是保險法方面的規範,相較之下,不會讓保險公司因為模稜兩可的原因而拒絕理賠。就現今規範來看,每當遭遇理賠爭議時,美國法律對客戶的保護程度是遠大於其他國家

紐約州政府通過適用於年金和人壽保險的“最佳利益準則”最終版本,並已於2018年8月1日生效。這規定將影響涉及廣泛保險產品的交易,包括定期壽險,終生壽險,團體壽險,以及年金產品,都要以客人最佳利益為主美國社會之所以這麼繁榮穩定,保險制度發達功不可沒。

 

在美國保險公司是如何受到政府監管?

美國聯邦政府專門管理金融機構一切的跨州商業活動。

有別於其他金融機構,美國保險業是由各州自行管理,其經營許可證也必須由州政府頒發。而聯邦政府角色只有監管具有全國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轄的保險產品。

美國各州對其州內保險業的監管模式皆以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位一體。

  1. 立法監督管理

美國各州立法機關均制定保險法規,以規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等的保險相關經營活動,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維持保險市場的穩健發展的風氣。

  1. 司法監督管理

通過州法院在保險合同雙方發生糾紛後進行判定。主要體現在法院具有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權。

  1. 行政監督管理

保險監督官的權力主要集中於核發保險公司的營業執照,監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用狀況,管制保險險種的費率,給予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方面。

 

 

保險業監管部門如何完善監管?

在1871年,全美各州保險監督官組會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全國保險監督協會 - NAIC)。協會內定期相互交流保險監管的信息與觀點,擬定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

對各州保險監管的監管立法起了推動作用協會主要討論及改善以下制度:

1. 保證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險監管部門一般均規定,保險公司設立時,應按資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險公司爲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險監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以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非經批準不得動用。

至今,保證金在全美累積已達到230億美元當保險公司的盈余賬戶達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爲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利益時,州保險監管部門便會介入該保險公司的經營。

 

2. 法定責任準備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險法均規定,保險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必須依法提留各種準備金,即保險人必須爲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償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資金準備。

準備金包括:總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準備金不是保險企業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企業的負債,保險企業必須有與保險準備金等值的資産爲後盾,才能確保公司的償付能力

 

3. 常規審計制度和清償能力測試制度 

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和NAIC都要求保險公司按時遞交年度報告。這種報告采用NAIC擬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費收入、費用開支、投資項目、準備金的提取等一係列財務統計資料。

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4.   保險價格的管理制度 

保險市場上不能使用開放而無限制的價格競爭,因爲保險價格在最終成本出來以前早已制定。在保險市場上,保險價格的管理,即保險費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5. 投資活動的範圍限制

保險公司並不可隨意投資,因爲拙劣的投資可以導致保險人破産,最終也危及到被保險人的利益。

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允許保險公司投資的對象爲:美國政府債券、州或市政府債券、加拿大債券、抵押貸款、高質量的公司債券、限額的優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時,規定通過各種形式運用的資金占其總資産的比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6. 對保險公司資本金和盈餘金的規定

保險公司在開辦前都必須符合各州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

 

美國擁有超過300年保險歷史,美資的保險公司不斷根據實際資料調整保費和條款,令其更加符合絕大多數客戶的具體述求,美國多數的法律是以保護消費者為制定法律的初衷,尤其是保險法方面的規範,相較之下,不會讓保險公司因為模棱兩可的原因而拒絕理賠,單是這項規定,美國的人壽保險就完全顯示出其絕對的優勢所在。

若是非美國公民居民,也只需要將死亡證明翻譯成英文並公證後,連同死亡理賠單一起送回保險公司即可辦理賠償。而保險公司即會支付美金支票給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存入戶頭,保險理賠完全是免稅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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