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非常愛買保單,而很多保單都是要留給自己的孩子的!
現在國稅局一個函文下來,『保單變更要保人要先提供免稅證明』,這是一顆原子級的震撼彈,就這麼毫無預警地投放到台灣金融業!
過去我們都會聽從業務員告知的訊息:
「用保單可以隱匿資產、節稅、移轉資產」
現在這些保單尤如燙手山芋,因為一旦我要變更要保人,我的資產就會公開給國稅局知道了,而且保單也成了國稅局查稅的重點......
身為保戶的我們該怎麼應對呢?
先前台北國稅局發函給壽險公會,要求轉知所有壽險公司在受理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時,應依遺贈稅法第8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證明書。
這則函文無疑在台灣壽險業執出規模不小的震撼彈,
國稅局為何會突然發這樣的公文?
一個新的規定為什麼沒有宣導期?
若趁壽險公司尚未公告實施前趕去辦理可以嗎?
如果保單沒有保價金,或保價金非常低,也都要依規定先取得證明?
這樣的規定也適用在贈與免稅的配偶之間嗎?
這一堆一堆的問題,客戶追著壽險業務員,壽險業務員追著自己的主管,主管追著處經理,處經理追著保險公司,就為了找到應對措施!!
首先賈先生幫大家分析此次函文所提及的相關法條,這份函文包含三個大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42條及第52條。
第8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遺產中之不動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迅依法定程序核定其稅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42條:『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第52條:『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國稅局為何會突然發這樣的公文?
國稅局可能意識到當要保人死亡,而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依照規定應以死亡日之保價金計入要保人的遺產,但是,很多家庭可能因為不知道而漏報遺產…
其實這也表示著,國稅局開始非常重視台灣保單的相關稅賦了,而且是查稅重點!!換句話說,「台灣的保單已經沒有隱匿財產的效果了」!!
一個新的規定為什麼沒有宣導期?
遺贈移轉、分割、交付時,需要繳清遺產稅,這並不是一個新的規定,而是從遺產稅與贈與稅法一開始就有的條款,更不需要有任何宣導期或預定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現在、馬上、立刻就可以適用!!
如果保單沒有保價金,或保價金非常低,也都要依規定先取得證明?
答案是『對的』,無論多少金額,哪怕保價金只是幾千元、幾百元,都需要跑國稅局,取得免稅證明!!一切比照房地產登記程序。
這樣的規定也適用在贈與免稅的配偶之間嗎?
依照公文與法律規定,仍要申請贈與稅相關證明!
保險公司的主管機關明明就是金管會,為何要聽國稅局的?
答案就藏在第42條的規定中「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所以無論是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公有事業、私有事業,皆需比照辦理。
未來台灣保單要辦理變更要保人,要怎麼做呢?
以下提供簡單流程給大家參考:
注意!!!當你要辦理保單變更的時候,不管保價是否超過免稅額,辦理之前一定要到國稅局申請,分為兩種:
(a) 繳稅:申請完稅證明、(b) 不繳稅:申請免稅證明
我以前都是用保單在隱匿我的資產、節稅、移轉我的資產,現在該怎麼做?
如同前面所述,國稅局已經開始非常重視台灣保單的相關稅賦了,而且也是查稅重點。
但目前公文尚未實施,壽險公會還在與台北市國稅局協商當中,所以目前變更要保人不須要到國稅局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僅需要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即可。
在詢問該怎麼做之前,賈先生也想特別詢問您以下幾個問題:
1.您希望隱藏的資產有多少?
2.要移轉的對象與金額分別是多少?
3.您當年度的贈與免稅額合計超過220萬?
(若您有未成年子女,而未成年子女的存款,一次或一個課稅年度累計超過400萬元,金融機構將會通報國稅局)
若最後一個問題『我以前都是用保單在隱匿資產、節稅、移轉資產,現在該怎麼做?』是您最頭痛的問題,請立即點選下面連結,預約賈先生,讓賈先生針對您的問題與需求,提供最專屬的專業建議。
讓您除了上面的問題得到解答外,更幫您明明已經做好、政府卻一直在修法、查核的規劃方法加上堅不可摧的防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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