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相信很多保險業同業人士對這個都比較了解,認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高,說明這家保險公司運營穩健,在遇到風險時,可以做到足額賠付,當然這個說法也不一定正確,償付能力高低,其實是很複雜的,根據香港法例第41章保險公司條例的規定,香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計算方式如下:

償付能力充足率 =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最低監管資本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須將其資產多於負債的數額,維持在不少於條例規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當保險公司的可用資本總額越大,它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就越高,公司的財務實力就越穩健。

大於150%,正是香港保監局對各家保險公司的償還能力充足率的合理指標要求。

 

不過現在香港保監會正在創建第二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俗稱RBC,是起源於美國的第二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RBC其實和所謂的「償二代」性質是差不多。「償一代」是舊的保險監管體系,監管部門更多的是看保險公司業務的規模,保監會認為規模越大,保險公司風險越大。所以這個其實是不科學的,有可能這家公司規模很大,但經營非常謹慎,做業務非常合規,風險管理體系也做的很好。但有些小公司體量很小,但都是做高風險的業務。所以「償一代」常常是失效的,它是規模導向的。有可能有保險公司鑽空子,結果可能是劣幣驅逐良幣,保險公司都不去做大規模了,而是做高風險的業務。

 

中國內地的「償二代」,建立的速度非常快。償二代2012年啟動,2015年進入過渡期,2016年就雷厲風行的正式實施了。但是我們看到,最近的償付能力報告出來之後,很多險企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只有100%左右,很多是不合格的。

 

不同的是,香港的保險公司更有主動權和參與權,比如保監會可能出來一個政策但是香港保險公司不同意,然後就要去改,改完了可能另一家保險公司又覺得不合理,這樣香港的RBC需要經過多方的協商和溝通,最後才能夠達成一個合理共識,然後才發布通過。

 

所以香港的RBC現在還在經過三輪量化影響研究中,2021年才會正式實施。保監方面是希望香港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在200%到150%之間的,而我們知道,目前香港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都是比較高的,比如400%甚至600%以上等等,因為不在一個償付監管體系裡面。

 

但是不是說到了2021年,發現香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變成了200%,而會覺得香港保險公司出現了問題呢,這裡我們要強調,因為是不同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所以指標是會不同的。

 

在香港,保險公司都是海外跨國公司,大型跨國公司內部本身就有一套非常完整和有效的監管體系,而且這些跨國公司大部分都有在全球上百年的經營經驗,比如保誠、友邦、宏利、安盛等。尤其是歐盟保險公司所採用的Solvency II監管體系更為複雜與完備。
所以,它們的在香港的公司也是會有一套集團內部的監管體系的。香港是自律監管很嚴格的地方,所以並沒有存在經營風險更高的問題。

 

為了保證一個「有競爭力」的監管環境,香港RBC最低資本的計量參數大概率會在QIS3中向更加寬鬆的方向調整。

 

不過,透過這次QIS2的行業結果公布,結合市場上一些公司的經營策略,我們還是可以看出很多問題的,在RBC正式實施後,經營長期分紅險較多的公司,和經營短期儲蓄業務為主的公司,在償付能力方面將會出現明顯的兩極分化。

 

所以,客戶在選擇哪家公司投保的時候,我們站在客觀公正立場上,還是建議尤其是長期保障類產品,最好多關注歷史悠久、市場份額高的公司,它們在資金運營和風險控制方面,往往會有較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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